你知道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军队代表有多少人吗?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徐平责任编辑:柴潇
2020-05-26 10:44

军队参加全国人大选举办法的沿革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获得了相应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初步建立、相对停滞和迅速发展三个阶段。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军人和军队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法律为人大代表选举提供了法理依据。在《选举法》中,明确了军队代表要进行选举,并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具体的“选举办法另定之”。

1953年8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在经过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制定了《军队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这也是人民解放军第一个关于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

《选举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分民族、性别、社会出身、本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由下而上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此后,从第一届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军队人大代表的产生均按《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部分代表在中南海怀仁堂前合影

第二届全国人大军队代表团小组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新的形势,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军队代表选举制度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在1981年修订完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这次修订较1953年的《办法》,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变化:一是结合部队实际,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的办法;二是明确规定,“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一倍”;三是增加了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方面的规定。

第六届全国人大杨得志作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此后,新的《选举办法》沿用了15年之久。1996年,总政治部又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对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的范围、组织、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等多个方面,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进入新世纪后,《选举法》于2010年又进行了第五次修订。解放军也依据《选举法》对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进行了新的修改工作。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

这次修改的要点包括:明确任期,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明确全方位实行差额选举,即“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强调预选和公示机制。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继续推动军队和军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起到了更加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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