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改|民兵预备役人员,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军报记者微信公众号作者:卢军 舒启东责任编辑:武千妍
2016-09-20 14:54

把脉问诊

●对权利义务的界定不够具体

●补贴标准与时代发展不适应

●身份认同与现役官兵反差大

3月21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武部组织新入队民兵到淮海战役双堆集烈士陵园宣誓。陈龙万摄

臧长春告诉记者,他除了担任武装部副部长,还兼职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因为身体原因,做武装工作不像前几年那么拼了,而是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到了招商引资工作中。近几年,他招商引资工作干得风风火火,也因此受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好评。

不爱武装爱招商——谈及这一现象,臧长春颇感无奈:“比武拿金牌,领导表扬;招商丢分,饭碗保不住。”

2014年10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联合下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军地各级也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基本权益。但随着时代发展,更多的问题凸显了出来,仅靠《办法》这一个“泉眼”,的确难解民兵预备役人员基本权益维护保障的“心头之渴”。

出现这一尴尬的症结何在?记者对问题的诱因进行了归纳梳理。

对民兵预备役人员权利和义务,法律界定不够明确细化。目前各地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民兵预备役人员权利义务的法规制度,具体工作参照《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3月中旬以来,湖南省安仁县的“油菜花节”吸引了数万游客前来观光游玩。为确保人员安全,安仁县人武部多次组织民兵在园区开展巡逻。陈 希摄

采访中,山东省军区政委吕民松告诉记者,当前各地普遍建立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但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将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益保障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知是向军事部门还是向地方政府申请维权。

同时,民兵预备役人员是亦兵亦民的准军事主体,在参加或执行任务中,其权益保障既不同于普通百姓,也不同于现役军人。虽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条例》仅限于对伤亡的抚恤优待,对一般的轻伤害或疾病没有相应的规定,像臧长春那样在完成任务后产生的后遗症该如何保障等问题,也没有涉及,且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其鉴定、抚恤、赔偿协调等程序繁杂、解决时间长。

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这里以山东烟台为例。2005年,烟台市委、市政府根据《预备役军官法》和有关规定,对烟台地区预备役军官每年发放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是:连职每年480元,营职每年720元,团职每年960元,师职每年1200元。同时,为参加预备役部队演习演练、军事训练、抢险救灾等大项活动的预备役官兵给予误工补贴,2005年前每人每天补贴20元,2010年前每人每天补贴30元,目前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但从现实状况看,这个补贴标准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加之预编战士没有岗位补贴,造成“同是参加预备役部队训练,待遇不同、标准不同”的感觉,客观上影响了官兵参训的积极性。

民兵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社会认同与现役人员反差大。这是一个尴尬的镜头:某预备役师组织官兵到某红色旧址参观见学,现役官兵凭借军官证和士兵证免费进入,而同时来参观的预备役官兵必须买票方可进入。一个活动两样待遇,让不少预备役官兵心里不是滋味:“都是穿军装,为啥待遇不一样?”“预备役军人也应得到社会认可!”

类似这样的现象也不是个例:现役官兵家庭遇有涉法问题,能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并得到很好的解决,但预备役官兵遇到同样的问题,即便师团各级出面协调,地方相关单位也认为预备役官兵的不是涉军案件,能推就推;现役官兵转业退伍后也能安置工作或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预备役官兵退出预备役后,除了一个证书和纪念章,没有任何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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