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国军事设施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朱勇 裴贤责任编辑:董玥
2017-03-3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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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军事设施安全,呼唤军地建章立制、齐抓共管

各地正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和解决军事设施安全问题。

山西省军区领导认为,进一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军事设施的观念是当务之急。目前,山西省已将《军事设施保护法》纳入国防教育内容,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他们在太原、大同等地城区主干道张贴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标语,并依托当地报纸电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掀起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高潮。

健全完善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是许多地区推动这项工作的着力点。湖北省宜昌市打破了原先军地各管一摊的工作格局,构建由地方党委政府统管、军地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性防范网络,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联合。他们在市一级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乡镇、街道有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行政村有民兵信息员,构建了一套上下衔接、结构优化、职能明确的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

“保护军事设施,还需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湖南省永州军分区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协调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性法规政策,细化军地责任,明确奖惩措施,并将保护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通过对接市委、市政府,完善《永州市军事设施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军事设施保护上的权责;联合市政府依照国家法规,制订出台《加强国防光缆网络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对国防光缆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专家建议,解决好军事设施安全问题,必须要走开军民融合发展之路。地方政府要将军事设施保护纳入地方社会总体规划、纳入党委规划重要议事日程。部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尽量避开经济建设热点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并进行安全评估。对已建的军事设施,要设立齐全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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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并于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72号),重点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重点明确了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定和范围划定,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报废军事设施等问题。

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3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过,从统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边海防管控设施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决定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发施行24年来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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