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准备条件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6-01-20 04:33

封建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贫穷和农业生产落后的总根源。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还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在大约有29亿农业人口的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和待解放区,封建土地所有制仍然严重地束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取得了基本胜利,但它的经济纲领尚未彻底实现。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全国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占有耕地的情况是: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农村存在着大量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从新区农村总的情况来看,贫农、雇农和中农虽然耕种着90%的土地,但仅拥有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所承受的地租剥削是很沉重的。因此,《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按照《共同纲领》的要求,在新解放地区,人民政府首先着力剿灭股匪,安定社会环境,发动农民开展反霸斗争,推翻地主阶级在农村的政治统治,严惩那些依靠或组织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掠夺人民的乡村恶霸。通过反霸斗争,建立起以农民基本群众占优势的基层民主政权,为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准备了必要政治条件。

为了在农村反霸斗争过程中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新区在土地改革开始之前,普遍进行了减租、减息和退押工作,主要是减少农民交给地主的一部分地租额,一般为“二五”减租(即减25%);同时减交农民向地主借贷的一部分高额利息。针对南方土地租佃关系中广泛存在的押租制,即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时必须先交纳押租金,人民政府规定: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租金退给农民,但不应翻老账,不应计算利息。开展减租、减息和退押工作,是从经济上反对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包括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的重要步骤。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所受的经济剥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受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较快恢复和发展。

通过开展减租、减息和退押运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民获得了经济利益,农户总数中有50%—70%增加了收入,并加大对生产的投入,初步改善了生活。同时,许多农民在这场斗争中提高了阶级觉悟和政治觉悟,各地建立起以农民积极分子为骨干的具有战斗力的农民协会组织,以及青年团、妇联、民兵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农民的政治优势,为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提供了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根据已经建立全国性人民政权的新形势,党总结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中国的富农分为资本主义富农和半封建富农。据新解放区的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3%左右。富农经济在中国经济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是对富农采取什么政策,对农民中的其他阶层特别是中农有着直接影响,对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民族资产阶级也会产生影响。为此,毛泽东在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新解放区农村政策时,提出江南土改要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1950年3月,毛泽东为征询对待富农政策的意见致电各中央局,提出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这样,更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发生过左偏向。另外,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减少社会震动,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较为妥当。

同年6月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土地改革法草案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新解放区各地情况不同,在土地特别少的地区,如果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便无法解决大多数贫雇农最低限度的生活问题,建议在政策执行上应有一些机动性。中央认为上述意见是以不同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不同为依据的,决定在保存富农经济这个基本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对富农多余土地的处理,允许某些特殊地区因地制宜。

这样,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这项政策有利于从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加孤立地主阶级,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并有利于鼓励中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稳定民族资产阶级的情绪,防止土改运动中出现“左”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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