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我党历史上“民主监督”的先河——

鲜为人知的“工农监察委员会”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王黎锋责任编辑:杜汶纹
2017-01-24 16:36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以大别山为中心的鄂豫皖苏区,是仅次于中央苏区的全国第二大苏区。鄂豫皖苏区面对严峻的革命形势,非常注重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率先建立了监察机构——工农监察委员会。这比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建立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还早四个月,其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是我党历史上较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文件。

1931年5月18日,即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后的第三天,就发出《〈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明确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专一来和一切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腐化倾向作斗争的,它的权限是揭发这些官僚腐化倾向,公布给工农大众知道,同时拟定惩戒办法,交政府采取执行。它是由工农群众在群众大会上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凡在苏区的有公民资格的,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通知》规定,“工农监察委员会每乡为三人,每区为五至七人,每县为十一至十三人。鄂豫皖苏区设立工农监察院,领导整个工农监察委员会工作,定额为二十人至三十人,候补酌量定若干人数。”同时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

7月1日至7日,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新集(今河南新县县城)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工农监察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推选9人为主席团,蔡升熙任主席。《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规定了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即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检查苏维埃中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及违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鄂豫皖苏区颁布《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之后,又相继制定了《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统一各机关开支及个人生活费的决定》等一系列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法规制度,并一再发布通令:“清洗流弊,反对腐化”。

由于工农监察委员会与苏维埃政府是并立关系,因此,工农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不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干涉,它对工农代表大会负责。工农监察委员会担负的主要职权有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调查预防权和控告申诉检察权,经监察委员会查实的问题,均交苏维埃各级机关去执行。如属于反动行为者交政治保卫局,属于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交革命法庭,需要撤换的交苏维埃执委会等。工农监察委员会为执行其任务起见,可审查各机关账目、文件、记录,并得组织各种委员会执行此项审查工作。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权,加强自身建设,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于1931年9月4日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必须进行的17项工作,如:经常参加苏维埃会议和各团体会议,督促执行上级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清算苏维埃政府合作社、经济公社以及各机关的账目,切实预算和决算;监委在工作上要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农团、工会,帮助政治保卫局和监委本身工作;调查各地方分配土地情形,有无徇私舞弊或阻碍分配土地行为;深入群众中去,从谈话中调查群众对革命的主张意见等。如发生徇私舞弊等现象,开除他的委员职务,在群众面前声讨他的罪恶,以至交法庭按法审判。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涉及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经济审查、自身建设等诸多方面。

至1931年9月,以工农监察委员会为主体的监察组织系统在鄂豫皖苏区基本形成。鄂豫皖苏区的监督制度虽处于探索阶段,但它开创了民主监督的先河,特别是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人民享有了监督和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利,密切了人民群众和苏维埃政权之间的关系,对于苏区的扩大和革命政权的巩固,起到了很大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