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来源:中国国防部网责任编辑:胡雪珂
2017-11-10 10:31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