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来源:全国征兵网责任编辑:胡雪珂
2017-11-10 15:49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