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四个全面"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韩志庆责任编辑:杜汶纹
2015-04-14 08:15

筑牢法治支撑

军民融合发展是涉及军地诸多部门和领域、全方位长周期的国家战略,主体多元,关系复杂,必须强化法治建设,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的方法途径,强制排除融合阻力和干扰,确保军民融合重大战略思想加快转化为建设实践,不断取得新成效。

以“法规引领”破瓶颈。随着军民融合的深度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难点瓶颈不断凸显,单靠传统行政调控和部门协调是难以解决的,必须依靠权威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当前,亟须弥补法规“盲区”,加紧论证出台《军民融合法》,确立国防资源非国防活动运用、武器采购、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新兴领域军民融合等专项法规,对军民融合项目区分和具体要求、军地各方责权利等进行规范。亟须抓好衔接配套,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军民融合相关的条款进行梳理,调整补充或废止相关内容,并紧跟形势变化及时修订,使其更具适用性和操作性。亟须解决执法失范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军民融合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及失范处理等在正式条文中加以明确,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以“标准规范”除壁垒。统一规范的标准是军民深度融合的基础条件。随着民用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民用标准已经超过军用标准。美、英、法、德等世界发达国家积极强化标准融合,在军品研制和生产中大量采用通用标准,进而使80%以上的民用关键技术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大大降低了军民转换的经济和时间成本。相比较而言,军民之间的标准壁垒是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加快标准化进程,对现行各级各类军用和民用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凡是民用标准能满足军事需求的,在确保军品军事性能的前提下,一律优先使用民用标准,拓展民用标准的使用范围,提高军民通用标准比重;对民用标准不能满足军事需求的,抓紧完善各级各类军事专用标准,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新型力量建设需要,强化标准的全程动态调控,提高标准的覆盖率和时效性。

以“政策制度”作保证。军民深度融合,离不开配套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应制定融合决策终身负责制,具体规范军民融合责、权、利、罚等措施,全面量化追责指标,防止责任缺失。制定融合项目利益补偿制度,设立国家专项融合基金,对参与军民融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高于因推进融合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对不宜直接补偿的建设项目,通过价格、税收、信贷、国防采购、技术支持等形式,给承担国防义务的经济主体以优惠政策。制定融合人才跟踪保护制度,建立完备的军民融合人才库,将各行业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和特殊人才纳入其中,激发他们投身军民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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