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关于南沙群岛、黄岩岛的裁决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南沙群岛的法律适用。菲律宾在仲裁诉求中对南沙群岛进行“切割”,只要求仲裁庭根据《公约》第7条(低潮高地)、第121条(岛屿、岩礁)等规定,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的海洋权利进行判定,刻意不提南沙群岛中的其他岛礁,包括至今仍为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的岛礁,旨在否定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否认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否认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
从19世纪开始,国家实践逐渐形成了群岛整体概念。从群岛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上看,群岛分为沿岸群岛、群岛国的群岛以及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根据《公约》规定:沿岸群岛适用《公约》第7条规定的直线基线规则;群岛国的群岛适用《公约》第4部分规定的群岛基线和群岛制度;关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公约》没有作出规定,是条约法上的空白。按照《公约》序言的规定,该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既然条约法尚未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予以规范,那么只能根据大陆国家在远洋群岛问题上的国家实践来研究这方面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从已知的国家实践看,拥有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大约有21个:绝大多数大陆国家(大约17个国家)对其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制度;少数大陆国家(大约4个)将其远洋群岛中的每一个岛屿视为独立单位,适用海岸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还有个别国家,如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对其不同的远洋群岛分别适用直线基线制度或低潮线。大陆国家没有以同样方式划定远洋群岛的领海基线,但总的来说,这些国家中的绝大多数将其远洋群岛作为一个整体或其部分岛群作为一个整体适用直线基线制度。虽然这些国家实践的一致性不足以满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产生习惯法规则的要件,然而这些大量的国家实践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是有重要影响:大陆国家对其远洋群岛大体一致权利主张的扩散可能导致这种习惯法规则的确立,特别是在国际习惯的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即从事这种国家实践的国家认为其行为符合国际法,并且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提出抗议或者正式反对这种直线基线制度。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大陆国家划定远洋群岛的国家实践正在或者已经确立了有关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但限于那些岛屿间距离较近、水域与陆地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可视为一个整体的远洋群岛,基线内水域为国家内水。
菲律宾一方面认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制度的国家实践具有连续、一致或广泛性,不足以确立在该事项上的习惯国际法,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承认:“如果我们将围绕远洋群岛划定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解释为很大程度上限于密切联系的岛群、包围的海域面积不大,并且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海路不受影响,显然,南沙群岛不符合这种规则的三个要素。”可以看出,菲律宾实际上承认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的国家实践已经形成了习惯法规则,至于南沙群岛如何适用直线基线制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鉴于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有关国家非法侵占,中国尚未公布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这决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在南沙群岛适用直线基线制度。中国将来在南沙群岛领海基线最可能和最适当的做法,是仿效确定钓鱼岛及其周边列屿的领海基线的划法,如以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美济礁等主要岛礁为中心,结合其周边的岩礁确定基点,以这些基点的直线连线作为领海基线。
从历史性权利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联系密切、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为历史性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因此,根据大陆国家远洋群岛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联系密切、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有权将南沙群岛中那些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中国的南沙群岛在南海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
仲裁庭无视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以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适用法律错误,武断地否认中国南沙群岛的海洋权利,其裁决没有法律拘束力。
关于黄岩岛的法律适用。关于黄岩岛,菲律宾一方面要求仲裁庭裁决黄岩岛的地位——岛屿或岩礁,另一方面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的行为干扰了菲律宾国民在黄岩岛领海的传统捕鱼活动。在菲律宾看来,按照《公约》第121条的规定,无论被视为岩礁或是岛屿,黄岩岛都有12海里领海,菲律宾在黄岩岛12海里领海的传统捕鱼活动不受干扰。仲裁庭注意到:即使在另一国的领海内可能存在着传统捕鱼权,并且认为其对该争端的管辖权不取决于预先确定对黄岩岛的主权。仔细分析菲律宾的诉求和仲裁庭关于该争端管辖权的裁决,菲律宾和仲裁庭实际上暗含地承认中国对黄岩岛享有主权。因为:按照国际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完全和排他性主权,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但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权的限制;如果菲律宾、仲裁庭都认为菲律宾享有对黄岩岛享有主权,为何只主张在黄岩岛领海内的传统捕鱼权?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仲裁庭所谓“即使在另一国领海内可能存在传统捕鱼权的裁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传统捕鱼权或者历史性捕鱼权是国家基于其国民长期根据公海自由原则长期在某些公海海域捕鱼,当这些公海海域成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时,这些国家国民享有继续这些海域从事捕鱼活动的非专属性权利。在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在讨论沿海国扩大领海宽度或者在领海设立专属渔区,曾提出在扩大了的领海内或专属渔区内的传统捕鱼权问题。由于这次海洋法会议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所谓领海内的传统捕鱼权问题,仅仅是一种建议。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订的《公约》仅规定了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历史性捕鱼权(第62条)、在群岛国群岛水域的传统捕鱼权,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在另一国领海内的传统捕鱼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