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接受南海仲裁案裁决具有法理正当性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责任编辑:康哲
2016-07-18 03:09

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上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等8个岛礁,越南非法侵占鸿庥岛、南威岛等29个岛礁,马来西亚非法侵占5个岛礁,文莱侵占1个岛礁。中国与上述国家存在着领土主权争议。根据有关大陆国家远洋群岛划定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已经确立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水域是历史性水域,是中国的内水,中国有权沿这些历史性水域外缘划定领海基线,位于基线内的岩礁、沙、滩与附近的群岛或列岛作为整体,中国有权按照《公约》在南沙群岛海域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还存在着海域划界问题。

尽管菲律宾不要求仲裁庭对中菲领土主权争端做出裁决,但无论如何,中菲南海争端特别是在南沙群岛海域的海洋权利争端,都涉及到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联系密切、本质上可以视为一个整体的岛群主张海洋权利,进而产生的中菲海域划界争端,同时涉及中国对南海某些海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按照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争端解决程序。既然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南海争端既涉及领土主权、海域划界,又是涉及到中国在南沙群岛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因而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其裁决没有拘束力。

总之,从菲律宾虚构的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法律适用错误和管辖权等方面看,仲裁庭裁决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正确的,不承认不执行仲裁裁决是正当的。

(执笔:王军敏)

(《解放军报》2016年07月18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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