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规定,滥用附件越权管辖

“自我授权”暴露法律常识缺失(透视解剖·临时仲裁庭底色)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胡泽曦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6-07-22 11:31

《公约》附件七能给临时仲裁庭带来对本案的管辖权吗?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密晨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公约》正文和附件虽然都是《公约》的组成部分,但附件只是就程序性问题做出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与《公约》正文保持一致,不应违背《公约》正文体现的精神和确立的内容。《公约》正文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之目的,是促使缔约国以和平方法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缔约国有权选择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附件七仲裁程序的强制适用需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公约》作为经过长期谈判、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在第十五部分第三节中规定了适用强制程序的限制和例外,是缔约国就关乎其重要利益的争端自行选择和平解决方法的法律保障。《公约》开篇提及“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并在正文中多处提到了“历史”“历史性”或“历史上”等表述,体现了对国家主权以及历史上既已存在的权利的尊重。对于并非依据《公约》而产生的且《公约》中又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附件七仲裁程序需得到善意和谨慎使用,不应成为个别国家包装、粉饰诉求进行滥诉的工具。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表示:“(临时仲裁庭)选择性地拎出于己有利的条款,忽略相关其他条款,有损《公约》的完整性。这不是一个公平、公正、客观和有说服力的裁决,没有法律拘束力。”

不少国外法律界权威人士也对临时仲裁庭越权管辖表示质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主席、联合国国际法院特别法官布朗利强调:“一般国际法上不存在解决争端的义务,以正式法律程序寻求解决的程序取决于当事各方的同意。”争端提交国际仲裁,通常都需经当事国达成合意,尊重当事方意愿才是体现“各国主权平等的一种必然结果”。

南海仲裁案几位仲裁员都是专业法律人士。他们何以法律常识缺失到如此地步,连一部法律的正文和附件之间的关系都搞不清楚?想必当事人心里最清楚。背地里打着小算盘,甘心扮演某些势力操纵的南海仲裁案这出政治闹剧的前台玩偶,那也只好揣着明白装糊涂了。这样几个对法律缺少起码敬畏之心的“法律人士”,败坏了个人声誉还是小事,其不负责任之举破坏国际法治严肃性、给世界添乱,恐怕就不能等闲视之了。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强调,南海问题是一个政治而非法律问题,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诉诸法律途径,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就意味着法律途径无效,“这个判决如果生效,将会成为地区不稳定的因素,甚至给世界带来大麻烦”。诸多来自西方国家的专业人士也对临时仲裁庭滥用强制仲裁程序表示担忧。在他们看来,如果今后其他国家也效仿菲律宾的恶诉先例,只要将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包装成《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即可提交仲裁,不仅会让30多个缔约国所作排除性声明成为一纸空文,也将伤害《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对现行国际秩序构成重大威胁。英国牛津大学国际公法副教授安东尼奥斯·察纳科普洛斯、英国外交部前法律顾问克里斯·沃默斯利指出,临时仲裁庭允许菲律宾背弃承诺推进强制仲裁,这种处理方式或将造成“恶法”,对国际关系的整体稳定造成潜在破坏。

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一贯反对任何对国际法“合则取,不合则弃”的虚伪做法。临时仲裁庭的拙劣表演动摇不了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动摇不了中国致力于在国际法治基础上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稳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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