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军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全文

来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责任编辑:康哲
2015-06-05 15:27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 收缩压≥90mmHg,<140mmHg;

▶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 心率60~100次/分;

▶ 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 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 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 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 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 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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