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财务部权威解读现行八项军人保险待遇相关政策

来源:中国军网-军报记者作者:杨鸣 姜宇明 张晓祺责任编辑:康哲
2015-08-07 00:17

六、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

1.什么是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为了实现与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接轨,进一步维护军人的保险权益,国家于2013年建立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如何办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2013年8月1日起,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记入个人缴费记录。退役军人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1.什么是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解决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军队建立了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从2013年1月起,全军小远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军(师)级单位自愿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

2.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有哪些?

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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