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军网专题>>正文

人民军队强军史:建军必建制,治军先治法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田友方 张朝晖 谭正义 韩燕荣责任编辑:钱宗阳2014-09-10 14:47

把坚持依法从严治军作为军队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古今中外,不同国家、不同军队,概莫能外。人民军队从建军之日起能够战胜艰难险阻,由小变大、以弱胜强,发展成为一支不可战胜的力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坚持把依法从严治军作为治理军队的基本方式和军队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革命战争年代,依法从严治军在人民军队中就已有丰富的实践。早在红军时期,毛泽东等领导人在总结南昌起义部队纪律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大纪律”和“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举世闻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9年,针对红军中存在的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不规范行为,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进一步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1930年至1936年,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制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工农红军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等数十部军事法规。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制定了《八路军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和《残废处理办法》等一大批条令、条例。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要求全军总结经验,“制成条例或章程,以便普及全军,成为定制”。根据这一指示,人民解放军制定或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党委会条例(初稿)》、《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约法八章》和《惩处战争罪犯命令》等大量条令、条例、宣言、布告或训令。

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法从严治军实践实现了第一次跨越式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毛泽东提出了人民军队正规化的任务,要求全军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并加强“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五统四性”的要求提出以后,新中国军队建设开始向法制化过渡。从建国到1966年5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防部颁发的国防和军事法律、法规、法令达200多件,全军制定和颁布条令、教程和教范达7100多件,层次分明、门类众多、内容协调的统一的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从严治军实践获得了第二次跨越式发展。1991年,依法从严治军作为党的治军方针首先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被明确地提了出来。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又将依法从严治军作为一项军事法制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适应新时期依法从严治军的需要,国防和军事立法进入了快车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6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近百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00多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200多件。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被纳入到法制的轨道。

回顾我们党建军以来治军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不断探寻军事发展规律,将得出的合乎规律的认识上升为法律,并据此依法从严治理人民军队的一部强军史。历史经验昭示我们,依法从严治军是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可靠保证,是人民军队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