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确认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的证据

来源:龙虎网责任编辑:董玥
2017-12-12 17:16

三、诉方律师在法庭上出示的其他证据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诉方律师除了提供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和证词外,还出示了下列的文字证据。

1.由徐淑希编辑,1939年出版的《安全区档案》。诉方律师在法庭上宣读了其中从1937年12月16日至38年1月4日13封由斯迈思和拉贝签名的写给日本驻南京使馆的信,报告了日军入城后所犯的种种罪行。律师最后说:“如果法庭允许我将不再读这些详细的案例报告,但我想要说明的是,摆在这儿的77份报告例举了75起强奸、4起谋杀、13起抢劫,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在1938年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28)

2.南京地区法院总检察长有关南京陷落后情况的调查报告。诉方律师在法庭上宣读了该报告“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估计数目’一节的摘要,该报告确认的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总数约为260000人。接着律师又出示了该报告所附图表,图表显示,从1937年12月26日到1938年4月20日,崇善堂在南京周围共埋葬了112266具尸体、红十字会在南京发现并掩埋了43071具尸体。该报告还根据冯姓和郭姓两位幸存者的描述,记录了发生在草鞋峡的大屠杀。律师在法庭上读道:“日军进城后,有57418名不同年龄和性别的平民及一些撤退的中国士兵被日军关在幕府山附近的村子里。由于日军既不给水又无食物,许多人冻饿而死。1937年12月18日晚,这些人被两人一组捆在一起,4个排押到草鞋峡,在那里被日军用机枪屠杀,接着又被刺刀反复刺杀。尸体被浇上煤油焚烧,然后被扔到江里。冯和郭设法挣脱了捆绳,倒地装死,并用尸体盖在身上,但冯的左臂被刺伤,郭的背部被烧伤。”(29)

3.南京地区法院检查官起草的“日军在南京所犯战争罪行调查报告”的摘要。该调查报告分为调查的过程和日军所犯罪行的分类两部分。报告指出,经过仔细、认真、艰苦的调查,至少30万人被日军集体或个别的屠杀。报告还具体提到在上新河地区有28730具尸体、南门外花神庙有7000具、草鞋峡大约有57418具、汉中门有2000多具、灵谷寺有3000多具,并一一例出了提供数据的受害者或掩埋者的姓名。报告还提到崇善堂和红十字会共掩埋了155300具尸体。另外,报告还收集了日军所犯的烧、抢、强奸、拷打、折磨,特别是强迫兄妹、母子、父女发生性关系的罪行。(30)

4.美国驻南京大使馆1938年存档的有关南京形势(1937 -1938)的外交电函。这些文件多次提到日军在南京、芜湖等地的暴行。其中美国使馆三等秘书阿森致美国驻华大使约翰逊的报告描述了从1937年12月10日到1938年1月24日南京的状况。报告写道:“在12月13日的夜间和14凌晨,暴力行为已开始发生。日本兵一队队地被派出围捕和肃清留在城内的中国士兵。城里的所有街道和建筑都被仔细搜查,所有中国士兵或是被怀疑为士兵的人都被有组织地枪决。尽管没有精确的记录,但据估计有2万多人以这种方式被处决。”报告补充说:“稍有怀疑谁是士兵,他就不可避免地被抓走枪毙。”报告继续写道:“除了日军派遣的部队搜寻和屠杀中国士兵外,还有许多三五成群的日军随时在全城游荡,正是这些士兵的屠杀、强奸、抢劫造成了城市最大的恐怖。然而,日军仍数以千计地涌入城市,干着种种前所未闻的暴行,根据外国证人的描述,这些士兵像是一群野蛮人被放出来亵渎了这个城市,整个城市有数不清的男人、妇女、儿童被杀害。”(31)

美国大使馆的文件还提到美国驻日大使格鲁( Crew)在1938年1月份不断地向日本外相广田抗议日军在南京的暴行。1月19日,格鲁从东京致电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说:“日本外务省官员吉泽称,广田昨天已将美方的抗议在日本内阁会议上提出,内阁正在考虑采取有力的措施以确保前线部队听从东京的指示。明天他将可能通知我们要采取的措施。”(32)

5.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发给柏林外交部有关南京陷落后南京情况的报告。包括汉口的德国驻中国大使陶德曼给柏林外交部有关南京被占领后的情况报告,德国驻日本使馆也收到了该报告的副本,该报告同时附有拉贝1938年1月14日的一封信。律师在法庭上全文宣读了拉贝的这封信。拉贝在信中写道:“显然,日本军事当局失去了对其部队的控制。这些部队占领南京后大肆抢劫,强奸了约20000名妇女,并以残忍的方式(对日本人来说集体屠杀算是人道的方式)屠杀了数以千计的平民(包括首都电厂43名工人)。南京的60名德国人的家,有40家或多或少地被抢劫,4家被彻底烧毁。日本兵放火烧毁了约三分之一的城市,纵火仍在发生。”(33)

1938年2月16日陶德曼发给柏林外交部的绝密报告,内容是一名德国目击者有关南京情况(1937年12月8日~1938年1月13日)的秘密报告,该报告由冯·法肯豪森( Von Falkenhausen)将军授权陶德曼给德国外交部,报告详细地描述了日军抢劫、纵火及对南京郊区的破坏,报告的结论是:“在这些恐怖的日子里,南京的状况清楚地表明了两个事实:一、南京防御体系的失效;二、不是个别的日本兵,而是整个日军,也就是说,日本兵缺少纪律,从而导致了他们的暴行及犯罪行为。”(34)

四、结束语

应该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公诉方收集的有关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证据是全面、充分和确凿的。中国证人的证词一般都是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他们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目击者,他们证词具体而确凿,辩方律师一般也提不出什么疑点,因此不对中国证人进行质证。而外籍证人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本人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留在南京,目睹了日军的种种暴行,并都以文字或照片的形式进行了记载。因是第三者,故更具客观性、中立性和可靠性。另外,法庭上他们都经受了辩方律师的质证。诉方的其他证据,如美国大使馆的外交函件,德国外交电函对日军种种暴行的描述都是无可辩驳的。此外,法官也非常注重证据,如南京地区检察官在调查报告中提到的日军曾用毒血清对中国人进行毒性反应实验,但因缺乏具体证据,而被法官判为“不作为证据记录在案”。美国证人提到日本兵污辱美国国旗时,法官宣布这不是定罪的依据等等。最后辩方也提出了自己的证人和证据,但同诉方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由此可见,东京审判并非“黑暗的审判”、“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而是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正义对邪恶的审判。一个个证人,一件件证词,一条条证据不仅构成了套在松井石根等脖子上的绞索,也使得任何企图否定南京大屠杀及美化侵略战争的谎言不攻自破。根据国际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基于这些证据的判决是具有国际约束力的。

注:

(1)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85 .486页。

(2)(苏)H.斯米尔诺夫、E.B扎伊采夫:《东京审判》军事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 - 456页。

(3)(4)(5)(6)(7)(8)(9)(l0)(ll)(l2)(l3)(l4)(l5)(l6)(l7)(l8)(l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笔录》,(IMTFE Transcript) ,第2532-2539,2562,2563-2564、2569、2572 ,2600 ,2604-2606,2609-2610 3370-3373,2630-2631,2632-2633,2633-2634、2638 ,2661 ,3505-3506 3894-3898,3900-3902,3906-3916,4458,4461-4463,4465-4466,4471-4472,4467 ,4476-4477,4483-4506 ,4536 ,4537-4538 ,4542-4548,4569-4572 ,4558 ,4594 ,4604页。美国国家档案馆藏,卷宗号:Record Group 331 , Entry 319,IPS(原件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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