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研究】汪诗明:澳大利亚种族和解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来源:《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作者:汪诗明责任编辑:李晨
2016-11-30 10:22

内容提要

种族和解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它要直面种族关系中一直存在、解决不好但又无法回避的各种问题。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进程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种族和解事业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距离人们的预期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在诸如土著土地所有权、土著民族自决、宪法承认以及缔结条约等焦点问题上,土著澳大利亚人与政府以及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难以取得共识,这是影响并制约种族和解事业向前迈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殖民化产生了澳洲的土著问题,而“白澳政策”的长期推行使得土著澳大利亚人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在人均寿命、教育、就业、住房、社会地位等方面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需要正视历史,承认并尊重土著在澳大利亚历史与文化中的地位,消除土著澳大利亚人与白人之间的历史积怨,实现土著澳大利亚人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鉴于此,种族和解进程就是不断地暴露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过程。在澳大利亚种族和解的进程中,存在很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在殖民化时代就已存在,并延续至今,比如土著土地所有权;有些问题则是在种族和解阶段变得显著起来,比如宪法承认等。这些问题之所以被视为种族和解进程中的焦点,是因为它们对有关各方都至关重要,且长期以来找不到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些问题总是被不断地提及、讨论和搁置,成为名副其实的老大难或焦点问题。

1、土著土地所有权问题

土地权是公民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土著对土地有着无法割舍的依恋。自殖民入侵的那一刻起,土著就誓死保卫自己足下的这片热土,虽然当时并不清楚公民权对他们意味着什么,但当20世纪60年代争取土地权成为一项政治运动时,土地权与公民权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且成为土著与白人关系以及种族和解进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976年《土著土地权(北部领地)法》的颁布不仅使得北部领地的土著获得了领地内的大部分土地,而且促使其他州或地方的土著准备采取行动去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鲍勃·霍克政府(BobHawke,1983.3-1991.12)希望通过一个全国性的立法来解决土著土地所有权问题,保证土著在与他们相关的土地上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来自农牧场主以及矿业主们的强烈反对使得这一略显理想化的方案折戟沉沙。这一结局在让土著社会倍感失望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诉诸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而反对土著土地权运动的既得利益者也想方设法予以阻止,于是就出现了马宝诉讼长达八年的等待。1992年6月3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这一久拖不决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在这场具有分水岭意义的裁决中,高等法院推翻了澳洲在殖民前属“无主地”的谬论,并在澳大利亚普通法范围内承认了土著的土地所有权。原住民只要能够证明他们与传统土地之间存在持续的联系即便是精神上的关联,就可以主张土地权益。这一裁定在土著社会引起积极反响。同年12月,保罗·基廷(PaulKeating,1991.12-1996.3)在雷迪芬公园发表声明,代表政府对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给予了积极回应,并表达了政府将为土著土地权进行立法的愿望。不出所料,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一如既往地强烈,他们不仅对马宝裁决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了忧虑,而且把提上议事日程的全国性的土地权立法工作渲染为一场“国家危机”的到来。利益集团对经济财富的绝对控制、院外集团的竭力游说以及媒体的大肆炒作,让基廷政府不得不在土著民族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同意建立一个决定土著权利主张的机制,另一方面又规定或允许过去的土地交易行为有效化。这就是1993年颁布的《土著土地权法》(NativeTitleAct)给人们留下的一大印象。这样一种妥协性的方案实则让有关各方在土地权问题上的争执变得表面化和常态化,而处在有利位置的既得利益集团肯定会寻机使他们的既得利益“常态化”和“合法化”,这就使得《土著土地权法修正案》(1998年)的颁布成为一种必然。这部修正案否定了土著土地所有权与牧场租约共存的可能性,确认租赁所有为自由持有。这种确认等于扼杀了土著主张对牧场租地享有权益的可能性。这一赤裸裸的剥夺行为不仅引发土著社会的强烈不满,国际社会也表示关注。一些人权组织或机构如“大赦国际”“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等不留情面地对澳大利亚进行了谴责,澳大利亚也因此而成为第一个受到“早期警告”的西方国家。

如果土著对租约牧场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那么土著仅存的机会或希望就在于已经不多且以王室名义占有的所谓“无主地”了。根据马宝裁决对“无主地”论调予以摒弃的原则,那么作为澳大利亚的“第一民族”,土著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然而,这一非常清晰的原则却在实际操作中一再遭到曲解。比如,尤阿拉伊人(Euahlayi)试图通过法院去捍卫他们土地的主权时,昆士兰州高等法院(QueenslandSupremeCourt)却通过扩大“无主地”的概念来证明殖民主权的合法性。在2014年9月法院做出的裁定中,菲利佩迪斯(Philippedes)法官解释说,马宝裁决奠定了下述原理:“在取得澳大利亚主权的时候,国际法承认获取主权不仅靠争夺、割让和占领无主地,而且靠对无人居住的土地进行殖民,而不管‘殖民’的进程中是否与当地居民进行过谈判或者与对方发生过敌意行为。高等法院承认这最后提及的获取主权的手段是适用于主权案例的。”尤阿拉伊人领袖、土著长老米歇尔·G.安德森(MichaelG.Anderson)对法院的这一立场给出了这样的评论:“法院现在把他们自己视为早期非法政权的保护者。”这一案例反映了澳洲土地所有权的真实状态。土著在主张土地所权时往往援引马宝裁决作为案例,但反对一方往往利用现有的机制所带来的便利,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文字游戏,甚至强词夺理,将土著土地权的主张消解于无休止的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甚至背后交易之中。然而,败诉的土著一方绝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法院的判决。所以,表面上看,法庭诉讼结果解决的是一个土地权纠纷,但实际上却从内心深处触发了土著对白人的司法制度甚至整个社会制度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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