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研究】汪诗明:澳大利亚种族和解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来源:《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作者:汪诗明责任编辑:李晨
2016-11-30 10:22

2、土著民族自决问题

种族和解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土著澳大利亚人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的平等,而实现平等的条件或路径之一就是土著民族拥有自决权。在土著澳大利亚人追求自身权益的斗争中,自决一直是他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这是因为:

(1)土著是一个民族。按照埃里卡—艾琳·戴斯(Erica-IreneDaes)的说法,土著群体在“民族”的政治、社会、文化和民族学意义上就呈现了民族的属性。澳大利亚土著领袖迈克·道森(MickDodson)也认为,澳大利亚土著在“民族”的意义之内就是民族。既然是民族,那么土著就应与其他民族一样拥有对自己事务的自决权利。(2)国际人权文件赋予了土著的自决权利。《土著人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第3款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的第1款相一致,即“土著拥有自决权。据此权利他们能够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3)土著有着自决的传统。殖民化前,土著部落社会就存在一套完整的和有效率的组织管理制度,是殖民化剥夺了他们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4)土著人民希望通过自决或自治来消除殖民化的影响。

第一次在国家层面考虑土著自决问题的是戈夫·威特拉姆(GoughWhitlam,1972-1975)时期。时任工党政府希望土著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能够对自己的事务承担起真正和有效的责任。到了马尔科姆·弗雷泽(MalcolmFraser,1976-1983)时期,北部领地的土著走上了联邦直接管辖下的自治道路。20世纪80年代末“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AboriginalandTorresStraitIslanderCommission)的建立则进一步承认了土著事务自决的重要性。鲍勃·霍克政府希望推动“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作为促进土著自决和自我管理的一个机构。霍克说:“通过‘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我们将有一个了解土著观点的更好的渠道。”路易斯·O·多诺霍(LoisO'Donoghue)在被任命为“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主席时就声称,“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是“澳大利亚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屿民族之声”“与政府建立独特和建设性伙伴关系”的一个开端。取代格里·汉德(GerryHand)任土著事务部长的罗伯特·蒂克纳(RobertTickner)在对该委员会的早期观察后认为,“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可以拥有“逐步促进土著自决的能力”。罗伯特·蒂克纳的这一看法后来得到了验证。1994年,“托雷斯海峡岛屿地区管理机构”(TorresStraitIslandRegionalAuthority)成立。这是托雷斯海峡岛屿地区的土著实现自决的重要体现。

澳大利亚政府并不完全反对给予土著民族以自决权。1995年,就在《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澳大利亚就对土著自决权做过如下解读:“(它意味着)土著不但控制决策进程,而且在包括政治地位、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广泛事务方面有最终的决定权。它意味着在一个对所有澳大利亚人相同的法律框架内,土著拥有掌控他们未来社会的资源和能力……像拥有代表制政府的独立国家内的所有其他民族一样,土著民族尽管拥有自决权但没有分离的权力。”

然而,由于对自决权的界定和理解常常与分离甚至单独的国家地位混为一谈,所以,在给予土著以什么样的自治权方面有关国家都持谨慎态度,澳大利亚亦不例外。而且,一些较为激进的土著部落和土著长老的做法更是让澳政府担心“自决”有可能演变为“独立”,造成民族国家的分裂。比如成立于1992年的“土著临时政府”(AboriginalProvisionalGovernment)就倡导土著自决和自治运动,且目标是建立土著人国家。参与“土著临时政府”的长老们认为,土著主权从来就没有被割让,澳大利亚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权利是无效的。与“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相比,“土著临时政府”有其独特的优势。这是一个由氏族长老和社区代表组成的志愿性组织他们决心为基于主权原则而建立单独的土著主权国家而斗争,这大大超出了“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的功能范围。也许因为“土著临时政府”成员更有可能去怀疑整个和解时期全部磋商框架的合法性,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土著和解委员会”(CouncilforAboriginalReconciliation)都很少在重要的问题上与他们进行磋商;当处理有争议的土著问题时,政府只与受他们雇佣的“土著领袖们”进行沟通,这是一个通常的策略。因此,“土著临时政府”尽管目的性很强,但实际影响有限,因为就当时的情况来说脱离主流社会的制度框架去寻求激进的变革方式肯定是不现实的。

自决是一个民族行使的一项集体权利。一些澳大利亚白人政治家并不赞同土著是一个民族,这种认识对澳大利亚政府的土著自决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每当土著社会发起要求政府给予自决权的抗议运动时,政府也会做出相应承诺,但很少付诸实施。这种惯用的政治手法已让一些土著部落对政府的承诺失去信心,转而用自己的方式来对政府的失信做出回应。如2013年3月13日,生活在新南威尔士北部卡戈亚河(CulgoaRiver)地区的穆拉瓦里人(Murrawarri)就以“穆拉瓦里共和国”(MurrawarriRepublic)的名义宣布其土地独立。8月3日,在昆士兰的迪兰班迪人(Dirranbandi)和尤阿拉伊家族的主要成员和长老宣布独立。11月,又有一个原住民部落在昆士兰最北部宣布独立。虽然这些部落宣布独立对澳大利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完整性并无影响,但这种表达不满的方式凸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决权已成为土著澳大利亚人与政府之间就前者的政治地位进行磋商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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