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民警操作困难:法律不细还是培训不足?
实务中,常听到的抱怨是有些警察“该开枪时不开枪”,而更多的值勤民警开枪事件则进一步引发万一“不该开枪倒开枪”的担忧。与此相应,一线民警更多抱怨的是对可开枪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上级以结果、以舆论反推事件性质,导致一线民警患得患失,不敢开枪,甚至巴不得无须持枪,枪成了“烫手山芋”。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仍是因为法律难称完善:“从制度上看,虽然《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文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对天警告性开枪和直接对人射击都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这就让警察不敢贸然直接对违法者进行射击,他们在更多的时候宁愿以对天鸣枪的方式象征性‘使用武器’;此外,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这就让警察无所适从。”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世洲向记者表示,一线民警最为缺乏的是关于枪支的知识和训练:“我认为一个警察在没有打够150发子弹之前就不应该持枪上岗,这也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最低标准。”但他也强调,如果因训练不够而取消持枪巡逻将是因噎废食,目前应当采用轮训的办法来强化训练与教育。
根据《规定》,目前实务要求的培训仅为“每年度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一名基层民警在中国警察网刊文指出:就目前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来看,训练还远远不够。
洪道德认为,法律确实仍有细化的余地,例如从操作程序上,应该严格确立朝人体开枪的条件是什么,对现场状况的紧迫性、危险性、危险后果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比如在嫌疑人放火的现场允许警察开枪,拿一桶汽油和拿一根火柴,这一样吗?还有当时的环境有没有可能把火放起来等等,这些东西应该细化。”
但他同样强调,一线民警无所适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训练。“平时要严格训练,要对各种情况进行沙盘推演,有所估计、判断,事到临头就能迅速做出符合客观情况的判断。内部评价并不可能要求警察判断一点不出纰漏,这也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一个警察说自己完全无所适从,开枪也不是不开枪也不是,只能说明这个民警还没有执行这个岗位的能力。”
王世洲同样建议将法律细化。他认为,现在存在一线民警负伤之后才敢开枪击伤或击毙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因为这才能避免自己在开枪之后说不清楚,而具体到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伤害自己或者群众的行凶能力,应当当场击毙还是击伤,这不仅需要更严格的训练,也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标准。
“但一定要先保证训练和教育,保证一线警察使用枪支的能力,才谈得上这么修改法律。没有训练为基础,持枪规定就是一纸空文,甚至有可能必须从另一个方向去修改法律。”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