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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唐慧女儿案”两被告死刑复核案答问

来源:新华社作者:杨维汉责任编辑:姚旭东2014-06-12 14:13

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重犯罪。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