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6月27日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