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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鲜”看

来源:新华社作者:崔清新  施雨岑责任编辑:吴昊2014-08-26 00:24

亮点四:让立法迈向“精细化”: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介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据了解,编制立法规划工作是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从八届起,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明确68件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可以使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更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到实处。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也会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亮点五: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自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地方立法权后,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存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为此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同时明确:“本法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张春生介绍,出于既为发挥地方积极性、又适应不平衡法制环境的考虑,是我国逐渐放开地方立法权的原因。

亮点六:部门规章不得“越权”: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

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此外,针对部分法律解释“超越”法律本身含义的现象,草案还明确,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