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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强军目标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姜春义责任编辑:刘航2015-02-17 02:02

法治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军队建设的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提出“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为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了根本遵循。

健全完备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夯实强军兴军的实践根基

军事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基本依据、部队行动基本指导、官兵行为基本准则。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必须建立一整套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衔接,反映现代军事规律、体现我军特色、富有时代精神,适应我军履行使命任务和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覆盖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

搞好顶层设计规划。应以新的视野和理念,从全局和顶层上搞好军事法规制度总体规划,科学设计体系范畴和框架结构,构建起以宪法为统率,以军事基本法为指导,以现行各种军事法规制度为基础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衔接紧密、内容完整、形式统一的规范体系。应增强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完善军事立法计划管理制度、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明确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应科学界定立法权限,优化立法程序,建立法制工作部门主导、业务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改进立法研究论证办法,拓展广大官兵的参与渠道,增强法规的精细化和实用性,确保法规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军事活动规律和部队实际需要。

抓好重点领域建设。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期。习主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此,立法工作应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围绕改革重点展开。要扭住“能打战、打胜仗”这个强军之要,制定完善联合作战、联合训练、联合指挥、联合保障的法规制度;按照主动设计战争的理念,完善军事训练法规制度,健全实战化训练制度规定;着眼培养造就担当强军重任的新型军事人才,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法规制度;着眼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完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规制度;着眼军队组织形态和管理模式重塑,完善科学管理法规制度;着眼我军使命任务拓展,加快非战争军事行动立法,等等。

坚持在实践中完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现强军目标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法的与时俱进。应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及时将反映军队建设发展本质规律的客观规范性上升到法的层面,及时把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治军经验用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及时修改和补充军事法规制度中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缺陷和疏漏,及时废止那些与现实脱节的难以实施的“纸面上的法律”。对于需要先行先试但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使强军兴军实践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

健全高效的军事法治实施体系,规范强军兴军的实现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也在实施。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在严格执法。不严格执法,法规制度就会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必须着力推进军队领导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法治化,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权威性。

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要把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思维方式向法治思维转变,切实把依法履职尽责在思想上确立起来。“法之不行”往往是“自上乱之”。应明确法定职权边界,工作重点向法治转变,依法行使治军权利,纠治“政出多门、各唱各调”,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执法,实现人治、令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着力提高依法开展工作能力,指导方式向“依法指导”转变,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指导和管理教育的规范化水平,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严格守法的良好局面。

健全科学运行程序。军事法规制度的真正落实,要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原则,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应按领导体系和职责权限,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执行标准、步骤、时限、方法和要求,让权力有序运行。强化程序就是法规的意识,保证工作循于法、秩序统于法、忙乱止于法。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确保每一项法规制度的执行都明确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具体到个人。

坚持以法纠风反腐。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支军队产生腐败问题,大多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腐败就是对现有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侵犯。治军先治官,严兵先严官。如果上级不守法,必将从根本上摧毁官兵依法治军的信念。法规制度是抵御腐败的坚强盾牌,严格执法才能彰显其巨大威力。要加大打击力度,坚持刀口向内,靠法治反贪肃腐,靠法治纠治“四风”,靠法治根除腐败土壤,以零容忍态度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使之不想、不敢、不能、不易腐,形成一种清正廉洁的政治氛围。

健全严密的军事法治监督体系,筑牢强军兴军的安全防线

强化法治监督,防止和纠正军事法规制度创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促使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才能确保军事法规制度落到实处,产生最大效益,进而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质量。

构建完整封闭的监督回路。法治监督必须以现行的军事法规制度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实施。一方面,要对军事法规制度的创制进行监督,提高军事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内部以及军事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要对军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军事法规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监督中的领导作用,强化各级机关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加大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形成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

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效力。军事法制、司法、巡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做到全方位、大纵深、立体化的无缝监督。用权失序、失范贻害无穷。应加大关键环节监督力度,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环节,加强对党委领导落实民主集中制、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的执行监督。突出行政管理、经济工作等重点监督领域,纠治训风演风考风不实,加强战备工程建设、武器装备研发、大宗物资采购等的法治监督。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坚持调查研究到一线、工作指导到一线、监察督导到一线、盯着落实到一线,对违法违纪行为敢于较真碰硬,不看来头、不分职级、不徇私情,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进、落实到哪里。

创新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法治监督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监督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证职能部门在监督和处理上的独立性。制定约束力强、便于执行的硬性监督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实现监督计划、实施、报告审理相分离。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切实把军人委员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军人代表大会、军人大会的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健全有力的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满足强军兴军的客观需求

依法强军兴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最终实现,除了由自身的矛盾运动所决定之外,还必然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需要搞好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资源,为其提供基本条件和保障。

加快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成就强军事业,重在得人。随着我军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快,必须把培养高素质军事法律人才队伍作为战略问题来抓,纳入军队人才建设总体部署统筹推进。按照既符合军事职业要求又体现法律职业特点的建设思路,健全军事法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好建强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军队专职律师和兼职法律人才队伍。不断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新型军事法律人才队伍。

推进部队法治教育训练。广大官兵是依法强军兴军的实践主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从兵之初抓起,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理论学习和教育训练体系,列为首长、机关和部队必学必训内容。应把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使良法与美德相互促进,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应坚持整体推进,统筹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和基层这个关键,区分层次,使法治教育训练从机关向基层延伸,从领导干部向全体官兵拓展,从专项教育向日常教育转化,做到法治教育训练常态化。

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精辟见解或我党我军生动法治实践的生搬硬套、抄引演绎。而是应该面对法治建设中涌现出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扎实搞好军事法治基本理论、应用理论以及国际军事法理论研究,为制定和颁布适应军事活动新关系的军事法规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编辑感言

刘邦“约法三章”的真谛

■周 峰

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刘邦的队伍率先攻破秦都咸阳。为安定民心,刘邦下令废除秦的苛法,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而后“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约法三章”之所以大受欢迎,根本的在于与秦法相比它是一种良法。据《史记》记载:“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其状况恰如《道德经》所形容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在法治的道路上不能止于“有法可依”,更应关注有“良法可依”。虽然法治已成为普遍认可的治理方式,但不可否认,法治的内涵和品质存有差异。只有良法才能促进善治,实现高品质的法治目标,而不是陷入“理性的牢笼”,无力回应新问题新挑战,无法理顺新关系。因此在法治道路上前进,有必要通过科学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之顺应党心军心民心,顺应时代要求,顺应各项建设和改革的需要。

(《解放军报》 2015年2月17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