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一个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功勋,具有崇高的精神风范,就应该给予很高的荣誉,得到全党全社会尊重。
国家通过表彰、奖励公民集体或个人,为全社会树立楷模,这将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全社会积极向上的精神,增加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荣誉激励,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比如,俄罗斯有圣安德烈勋章、法国有荣誉军团制度、美国有国会金质奖章和总统自由勋章。在我国有“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章等。1955至1957年间,我国设立和颁发了三类勋章,分别是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这是我们伟大的祖国和祖国人民给予自己的英雄儿女们的崇高荣誉,这代表着国家和人民对于这些英雄儿女们的深切感谢。”
《意见》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作了整体设计,明确由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组成,并对评选、颁授和待遇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颁发勋章、奖章也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重视。朱德总司令曾形象地说:“部队中人人精神振奋,你也想立功,我也想立功,这样就会打胜仗。”德国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也说过:“在一切高尚的感情中,荣誉心是人的最高尚的感情之一,是战争中军队获得灵魂的生命力。”
赏一人而三军乐者,赏之;罚一人而三军震者,罚之。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相适应,我军在深化改革中也应进一步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让军人真正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