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法规在军队保障等领域尚有欠缺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闻晓歌责任编辑:康哲
2016-05-10 09:30

习主席强调,要把军队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军民融合是国家战略,更是体制创新,确保军民融合沿着健康轨道发展,必须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为重大改革举措,实际上是对原有秩序的重新构建,必然涉及组织体系和制度变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的。因此,需要用对军地双方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法律来规范经济活动和合作形式,从而确保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其间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地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对这些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加以贯彻,以积极有效的行动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规范、完整的制度安排。

从目前情况看,现有的军民融合法规在国防科技工业生产领域相对成熟,而在军队保障、基本建设等领域立法尚有欠缺,对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建设领域等尚存法律空白,同时,在领导体制、产品质量、融资渠道等方面也还缺乏权威性法律法规。

军民融合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党和军队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军民融合立法架构应以宪法和国防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军民融合综合性法律为龙头,以专项立法为支撑,是相互联系、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立法,尽快出台军民融合综合性法律。除此之外,该体系中还要有反映国防科技工业、军事人才培养、军队保障以及基本建设等不同领域、不同性质、不同融合方式的法律,且各法律之间不重叠、不冲突,以其内在的一致性确保军民融合发展的实现。

伴随着军民融合相关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主体多元化更加明显。由于军民融合牵涉军地两个方面,从我国立法体制来看,军队与地方政府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立法系统,军队与地方政府各自拥有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因此,在这一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协商协调,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调查、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征集和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努力使不同主体的利益都得到认同和保护,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过程正规有序。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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