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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法制局:军事设施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陈小菁责任编辑:王李宇薇2014-08-31 05:06

修法基于当前严峻的保护形势

记者:国防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保障,而军事设施是巩固国防的基本条件。您怎么理解这句话?这次修法的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军事设施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巩固国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生存与发展也将失去基本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需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等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需要从高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加强。

这次修法重在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军事设施。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对于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据了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军事设施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个人开山取石、盗铜卖铁等直接破坏国防工程的行为,当前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军事设施在地域、水域、空域利用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增多,新法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的?

负责人:近年来,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地域、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难度增大。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统筹兼顾军事设施保护不够,影响到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使国家安全和财产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可以说,这些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的突出矛盾,解决起来也比较棘手。

为此,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着重突出以下特点:补充完善军事设施保护内容范围,将边海防管控设施等纳入法律保护内容;细化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要求军地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充实完善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新法对法律责任条款区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进行了归类和补充。这些内容也是修法的主要亮点。

新法突出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修法把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作为首条原则,请问实际工作中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

负责人:新法明确“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从两方面把握:一方面,地方组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应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求,确保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另一方面,军队有关部门在组织军事设施建设和保护时,应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记者:伴随新法正式施行,以往军事设施遭破坏的局面能否得到明显扭转?

负责人:我相信,随着新法的贯彻实施,一些规定会很快进入相关政府部门、军事机关的工作程序,以往因地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电磁环境、机场净空、舰船行动等问题,一定会得到遏制,最终形成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局面。但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关键还要看新法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