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有优待!

来源:国防部网责任编辑:李仙
2016-06-13 21:11

二、关于干部配偶优待政策

1、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2、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二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三、关于干部子女优待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2、子女入学时正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3、驻边防、海防、戈壁、沙漠、乡镇、农村和远离居民区等地的部队,干部子女接受教育确实比较困难或质量很差的,可以就近在县城以上城市开办食宿站,解决干部子女上学问题。

4、军队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子女可以列为军队院校干部子女班招生对象:在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先后在不同类型艰苦边远地区、岛屿任职的,年限累积按照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特类岛屿任职每满1年,折合为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岛屿任职满2年计算。

5、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在国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可以报考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应不低于生源所在地有关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

当前,关于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干部优待的政策,有的正在修订完善,有的正在加紧拟制。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和政策制度改革的加速推进,干部任职资格、内调交流、福利待遇、子女教育等政策会日臻完善。届时,将有一整套内容完备、要素齐全、优势明显的政策制度体系,为干部在作战部队和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建功立业提供支持保障!

(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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