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公民的法律义务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陈永明责任编辑:菅琳
2016-02-25 02:26

今年的全国征兵网上报名登记已于2月1日开始,各地网上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和政策咨询等新年度征兵准备工作相继展开。

兵役登记是兵员征集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兵员征集质量和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提升。《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从法律上对公民兵役登记做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对于兵役登记,世界各国也都有相应规定。比如美国规定,年满18周岁者自生日后30天内必须到兵役机关登记,否则将被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且不得担任公职和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与保障;俄罗斯规定,年满17岁的男性公民,除免除兵役义务者、出国定居者等人员外,均应在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区(市)兵役登记委员会进行初步兵役登记。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单位存在注重应征报名数而忽视兵役登记数的倾向。这一现象固然与兵役登记涉及面广、工作难协调,个别适龄青年法规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也暴露出协调全社会共同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兵役制度的改革,兵役登记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以笔者所在的河北省为例,1月中旬省军区就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男性青年实行普遍性兵役登记。同时,还要求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对新入校学生和毕业班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核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对新招录(聘)人员和在册员工进行兵役登记核查,各级人社部门为公民办理劳务输出、银行系统为公民办理贷款时,要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核查,应登未登者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保家卫国,人人有责”——这个责,既是道义上的担当,更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兵役登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这就需要各级兵役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问题导向,从开展形式多样的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创新兵役登记方法手段,健全兵役登记体制机制等方面,研究制定针对性强、便于实际操作的兵役登记工作法规制度与实施细则。

依法进行兵役登记是每个公民神圣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要以当前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拥军优属政策,让“参军光荣”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成为实实在在的政治荣誉和现实待遇。同时,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让兵役登记走进百姓生活,积极引导每个公民自觉站在国家利益、民族复兴的高度,把依法进行兵役登记作为一种自觉选择。

(作者:陈永明,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军分区)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