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授予在第二次国共内战(解放战争)中立功人员(含直接领导国民政府军起义的原国军人员)的勋章和奖章,于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发放。
解放勋章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级解放勋章、二级解放勋章和三级解放勋章。解放奖章只有1个等级。
解放勋章和奖章都以红星和天安门为中心图案。解放勋章的外形为钝五角星形,略章为黄色底色上表示级别的一、二、三道红色竖杠。解放奖章为圆形,勋略样式为红色部分占三分之二和金色部分占三分之一。
解放军人员:授予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共计993人。
一级解放勋章:解放战争期间任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二级解放勋章:期间担任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三级解放勋章:期间担任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奖章被授予其他参加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不2年但在作战中负伤致残的连以下人员。
原国民党军人员:授予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及以后直接领导国民政府军起义的原国军人员。
(一)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者,按照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
(二)不满2年者:
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军以上起义有功的人员;
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师起义有功的人员;
三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团起义有功的人员;
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排到一个整营起义有功的人员。
(三)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海军、空军和其他方面起义有功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
(四)在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