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遭泄露,军营网购你得擦亮眼管住手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责任编辑:张硕
2017-06-13 03:01

聊聊网购安全

使用WIFI网购须谨慎。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使用WIFI方式网购,因为这可以让他人较容易地窥探到你传到网上的内容。在公用或陌生的网络中,最好是“只看不买”,更不要轻易输入银行卡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

慎点陌生网页链接。网购时,不要随意从他人提供的网址链接进入购买。当不确定对方发送的付款网页是否安全时,先在登录框内连续多次输入错误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此时还可以登录成功,说明该网站可能会套取你的密码。

网购注意保留凭证。注意保留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屏交易的网页。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视情向购物网站的客服或向消费者协会及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钱物被骗应尽快报案。

选择品牌网站购物。应尽可能在大众信任度高的品牌网站购物。另外,一些钓鱼网站通过修改网址,使网址看起来像某些知名网站,从而达到引人上钩的目的,对于平时经常使用的购物网站,要牢记网址,或直接下载其APP使用。

查看卖家发货记录。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供最近几个顾客的快递号,或者EMS,根据此号码,可在网上查询是否有成功发货记录以辨别商家经营状况。因为查询发货记录时不会显示顾客购物信息,所以卖家没有理由拒绝此查询要求。

说说网购禁忌

网购切勿失泄密

少数官兵网购时把单位地址、部队番号和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卖家,极易造成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建议在填写网购收货地址时,尽可能淡化掩盖“涉军痕迹”。

谨防网购引起不良消费

网购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的增长,容易滋生官兵攀比和盲从心理。建议各级开展教育引导,在网购盛行之时,勿忘军人艰苦朴素之本。

小心违禁品搭网购“便车”

网购在方便官兵工作生活的同时,也为一些违禁物品进军营埋下安全隐患。建议各级加强教育做好“人防”的同时,加强硬件建设做好“技防”。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摘编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 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郭 超、杨朝钊、孟凡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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