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

来源:《求是》作者:刘振民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6-07-06 08:16

三、仲裁庭所作所为,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宗旨,激化了矛盾,破坏了南海和平稳定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寄托了各国对通过仲裁等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希望。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包括谈判和仲裁在内的争端解决方式。这些争端解决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从而实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经过长达十年的谈判,最终确定了包括强制争端解决方式在内的完整的争端解决体系,也是希望通过和平解决争端维护缔约国间的友好关系,建立公平合理的海洋法秩序。

但是,从近期国际法实践来看,有关仲裁庭都明显表现出随意扩权以及偏离“定分止争”的倾向。这一问题在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仲裁庭随意扩权,将明显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纳入管辖,并否定中菲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存在共识的效力,这不仅加剧了中菲之间的矛盾,而且严重影响到地区海洋秩序的稳定,背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旨和《公约》“定分止争”的原意。

更为危险的是,在南海仲裁案中,个别国家企图把《公约》作为唯一标准,否定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掩盖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事实。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公约》从未赋予一国借《公约》主张海洋管辖权而侵犯他国领土主权的权利。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行推进仲裁,以所谓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衅,动摇了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仲裁庭肯定菲方的诉求,事实上掩盖了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并将其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的企图。

中国和东盟国家经过近7年的艰苦谈判,最终达成《宣言》。《宣言》反映了中国和东盟国家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议、通过制定规则管控南海争议、通过务实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的共识。《宣言》签署以来,各国依据《宣言》规范本国在南海的行为,积极推动海上务实合作。2013年9月,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全面有效落实《宣言》的框架下启动了“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可以说,《宣言》已成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制定、共同履行的地区规则,已经构成地区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对所有签署国都有约束力。仲裁庭在菲方的蛊惑下,无视《宣言》对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发挥的巨大作用,肆意否定《宣言》的意义,否定《宣言》的约束力,是对地区规则的破坏,严重损害地区和平稳定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四、仲裁庭的组成和有关运作本身有悖程序正义的要求

根据《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整体性安排,菲律宾已选择通过谈判解决与中国之间的有关争议,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未得到中方同意前,菲律宾根本无权提起仲裁。菲律宾无视上述事实,强行启动仲裁程序,公然违反国际法,由此成立的仲裁庭自始非法。同时,仲裁庭的组成和运行还存在诸多违背程序正义要求的劣迹。

菲律宾选择在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期间提起仲裁。众所周知,中日之间在东海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日本也一直试图介入南海问题,根据国际法规则和普遍国际实践,柳井俊二法官理应回避此案不做任何安排。但是,除菲律宾自行任命代表其立场的德国籍仲裁员沃尔夫鲁姆教授外,柳井庭长任命了仲裁庭5名仲裁员中的其余4名,其中包括曾在有关案件中对与中方类似的立场持坚决反对态度的仲裁员。且不论其明显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柳井庭长的动机和目的,如果不是有意为之,我们很难做出更好的解释。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任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个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院由来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组成,国际海洋法法庭更有多达21名法官。另外,大量涉及南海的历史实践反映了中国独特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观念,如何以现代国际法的规则判断中方历史实践的有效性,不但需要客观中立的态度,高超的法律解释和技术适用,更需要懂得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仅有5名仲裁员,其中4位来自欧洲,1位来自非洲但长期居住在欧洲,没有一位来自亚洲、特别是了解古代东亚国际法秩序的仲裁员。这样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事实上,从这些仲裁员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他们非但无法准确理解中国的历史实践,反而对中国的合法权益心存偏见,根本做不到客观公正。

一言以蔽之,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既不可能改变“旧格局”,也不可能制造“新现实”。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受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一个临时拼凑的仲裁庭自始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决,自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不可能影响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

中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秩序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尊重各国在相互协商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平解决有关争议。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为《公约》的最终达成付出巨大努力,并一贯忠实履行《公约》项下的各项义务。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

(作者:外交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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