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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收培养预备军官学员实施办法》摘要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刘航2014-06-06 14:57

根据《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调整改革意见》,第二、三、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自2012年起,招收培养预备军官学员,停止无军籍学员招生。预备军官学员从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毕业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并分配到军队单位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与录取

第三条:考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实施提前批次录取。全军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新生入学批准书核发工作。

第四条:学员入学应签订《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院校按照规定样式统一印制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和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入学报到时交院校招生办。学员入学复查复试和军政基础集中训练合格后,由承训院校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学员保存一份,院校存档一份。

二、教学与管理

第七条:学员在校期间统一着军人学员制式军装,由承训院校按照生长干部学员被装供应标准价拨供应,所需经费从预备军官学员保障经费中统一支付。因各种原因未入伍学员的制式军服及标志服饰,由承训院校负责收回。

第八条:预备军官学员在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由原籍签入承训院校。毕业入伍时,入伍地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学员在校期间实施全程筛选淘汰,按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分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被退学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学学员应退还在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补助费、服装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并缴纳3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因身体、心理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被退学的,可不退还培养费用。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条件,可转入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员在校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书》。学员违约应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因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毕业不服从分配拒不入伍的,应退还在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补助费、服装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并缴纳3倍的违约金。未足额退还相关培养费用和缴纳违约金的,承训院校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三、入伍与分配

第十二条:预备军官学员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当年6月份,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同时注销户口,家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入伍时间统一从入学当年9月1日起算。八年制学员于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

第十三条:预备军官学员毕业分配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按照军队院校同培训层次、同学制军人学员的规定执行。学员可按规定报考或报送军队有关院校、科研单位计划内硕士研究生,录取比例在当年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中明确。

四、经费保障与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招收的预备军官学员,按照每人每年15000元经费标准予以保障,其中,学员公务事业费5800元,服装费1700元,生活补助费7500元。

第十六条:预备军官学员在校期间,参照军人学员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发给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750元标准(寒暑假两个月不发);合理医疗免费;职务津贴按军人学员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