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激进团体叫嚣"大陆人滚出香港"乃殖民自卑心态作祟

来源:国防参考作者:吴新征责任编辑:牛晨斐
2015-03-19 11:38

“滚出香港”是个无礼无法无情无义的论调

一个论调的提出,应有其立论的逻辑依据和基础,也应有一个客观理性表达的态度和立场。然而,让大陆人“滚出香港”的论调毫无逻辑基础,实是缺乏理性的无稽之论,仅仅是极少数港人宣泄情绪的过激表达。

一则于礼有失。“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有礼有节是社会沟通和人际交流的前提,这是包括香港人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传统共识。对于进入香港的人士,不管是大陆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前来消费、创业还是探亲,都应当得到基本的尊重与帮助。

即便港人对一些现象和社会问题心有不满,也应当文明表达、和气沟通,不应该对同胞恶言相向、甚至谩骂围攻。香港社会法制比较健全,市民一贯有较为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但个别港人有诉求却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表达,反而采取拙劣、粗暴的手段,一个“滚”字,映照出其背后的一种扭曲心理、一种极端情绪、一种无理的心虚和修养的肤浅,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香港的外在形象。

二则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章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2章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一系列规定从法律上清楚地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与我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同级别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决非“绝对自治”,更不是“国中之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任意拒绝中国人出入境的行政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12年7月13日通过的《入境(修订)条例》,也没有任何针对“大陆人”拒绝入港或强迫离港的条款和规定。

无论是大陆、澳门、台湾同胞还是外国人,只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凭据,就具备出入香港的充分法理条件和权利,属于合法入境。这种法律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岂是几句口号、几块标语就可以任意剥夺的?

三则于情不合。香港地域狭窄,山多地少,人口稠密,其日常生活物资主要靠大陆供应。一直以来,中央政府视香港人民为一奶同胞,大陆人民宁可自己作出牺牲,也要确保香港的蛋、奶、油、菜、肉、水、气、电等生活物资和能源的供应。

单是一个东深供水工程,已累计向香港供水223.48亿立方米,相当于一个半洞庭湖的蓄水量。专供鲜活食品直达九龙的“三趟快车”,开通于20世纪60年代初大陆正经历严重自然灾害期间,大陆人民克服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忍饥缩食,保证供应。固然,这些供应也确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付了钱”,但这决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此间大陆牢牢掌握着供应的主动权,香港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大陆深念同胞情深,物资供应的价格、质量和可靠度才能够数十年如一日地得到保证。

大陆对香港273种主要产品实行零关税,意味着大陆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对香港完全开放,这种商业关系能够用所谓的“市场买卖”解释通吗?!应当说,这背后起主导作用的,绝对是血浓于水的同胞之情,个别港人无视这一点,只为一己之私而置民族感情于不顾,大肆制造伤害陆港两地人民情感的丑陋言行,既缺爱国之情,也无同胞之谊。

四则于义不容。中央对香港是重信崇义的,一贯严格执行回归时既定的“一国两制”方针,保证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通行的法律没有一部在香港完全执行,就连《基本法》第23条提出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的正当主张,也因遭到部分港人反对以致多年迟迟无法完成细则修订;中央允许香港以实体身份参与许多国际事务,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保持和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香港不用向中央交一分钱税,港人也无须服兵役,驻港部队不需港人出资,中央政府给予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民众的“特权”世所罕见。

英国殖民者统治香港150余年,从未给过香港人民主,从未有一人一票选举,港督和政府高级别官员都是由英国女王直接任命。150余年间,香港须向英国纳税,需养活上万驻港英军。二者相较,高下立判。个别目光短浅、数典忘祖、不知感恩却还叫嚣大陆人“滚出香港”的香港人,你的良心何在?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