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引渡730人  揭秘跨国追逃贪官的四大途径

来源:人民网作者:常红 熊如梦责任编辑:毛志文
2014-10-29 13:13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今年以来,中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加紧海外追缉外逃贪官的步伐。

今年10月,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负责人士组成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那么,这些外逃贪官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被追逃?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境外追逃以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大途径为主,并辅以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和斩断资金链两种手段。

途径一:引渡 6年引渡730人

据公安部今年7月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将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引渡回国。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两国共同认定的犯罪行为如洗钱罪、贪污受贿罪等即可引渡。

1993年,我国最先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来自最高法官网的数据表明,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有86%在发展中国家,14%在发达国家。

“对潜逃到海外的犯罪嫌疑人, 必须要与我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才能选择引渡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朱子琴向人民网记者介绍。

引渡条约能为追捕外逃贪官回国提供渠道保障。根据该条约,2002年,我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于2009年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途中还在意大利成功地实现了对沈磊的过境引渡。

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由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引渡请求书,经最高检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说,引渡双方本来就签有条约,是司法合作的正规途径。“但不能看与多少国家签了引渡条约,而要看生效了多少。比如中国在2007年就和澳大利亚签了引渡条约,但过了七年澳大利亚国会还没有批准,到现在引渡条约都还没生效。”

此外,有些国家也有规定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

途径二:遣返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遣返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我国移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国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办案部门可以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事实,本人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假投资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呈报最高检,由有关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2011年7月23日,1999年出逃加拿大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经过13年的谈判后被成功遣返。

马呈元在接受人民网记者的采访时说,在实践中,中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所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解和信任。

途径三:劝返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仅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繁琐,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逃到加拿大后靠给人装修房子为生。经过行动组近1年的劝返,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在8月11日生日之前劝返回国。

“劝返完全是中国特色,而且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是两厢情愿的事,如果能用情感将贪官劝返回国,那当然最好。”对于劝返, 马呈元表示灵活性、机动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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