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 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 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 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 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 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 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 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 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 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 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 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 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