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新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

来源:新华社作者:华春雨、程卓责任编辑:牛晨斐
2015-09-25 02:11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华春雨、程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白皮书。白皮书说,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白皮书说,新中国把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确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时,在新疆聚居生活的主要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满、乌孜别克、俄罗斯、达斡尔和塔塔尔等民族,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居多。以上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民族之间存在密切而广泛的联系,这是新疆多民族共同聚居历史的延续。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新疆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白皮书指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相关规定,1952年8月22日,新疆省召开了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并于9月10日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成立了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新疆自治地方筹建准备工作有序展开。截至1954年,经中央政府批准,新疆完成了州以下自治地方的筹建工作,成立了5个自治州,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个自治县,即: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白皮书说,各自治地方的建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中共中央新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积极慎重地推进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筹备工作。1955年9月1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消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白皮书指出,1955年9月20—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等文件,选举产生了以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主席,高锦纯(汉族)、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为副主席的41人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

白皮书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全面贯彻实施。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关心和全国各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新疆各族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白皮书指出,2010年5月、2014年5月,中央先后召开第一、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强、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新疆各项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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