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来源:新华社作者:吴晶、余俊杰责任编辑:牛晨斐
2015-09-25 03:08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吴晶、余俊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的《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白皮书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理解,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新的历史阶段,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白皮书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侵犯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教和不信教、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以及同一宗教中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白皮书强调,国家和自治区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坚决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白皮书说,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包括穆斯林群众根本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正常宗教活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根据白皮书发布的统计,目前新疆共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现有10个民族的大多数公民信仰伊斯兰教,有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86万人。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