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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试点统一由省提名任免

来源:新京报作者:邢世伟责任编辑:卢建霞2014-06-16 09:35

看点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法官检察官管理有别普通公务员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全国检察院、法院的管理普遍采取了与公务员相同的管理体制。检察官、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没有体现出差异性。将检察官、法官的管理与公务员管理分离,将实现法官、检察官真正的主体地位,实现司法的事权。

陈卫东表示,在具体的试点中,今后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如何确定,与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如何确定,这都是在改革过程中需要细化考虑的,应既体现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又不影响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

看点2

【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管】

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管

《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解读:陈卫东表示,目前各地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由地方任免、考核,这造成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办案时难免依赖地方,形成法院、检察院的地方化。法官、检察官自然而然认为自己就是地方的法官、检察官,而不是国家的法官、检察官。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思路就是要解决法院、检察院依赖于地方,切断与地方的联系,使法院、检察院不会成为依赖于地方的司法部门。

他认为,省级统管后会解决地方对法院、检察院的干扰,但是在统管过程中要避免省级法院权力过大,出现干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行为,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过问备案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实际上已经提了很多年,经过了漫长的时间,现在中央终于下了决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制度设计上,省级统管后,对地方法院如何考核。对于地方法院的案件,省级法院不能插手。另外,在人大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问题上,统管后可能需要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官收入问题上,目前各个地方法官的收入与地方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成正比,省级统管后,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以免出现影响法官、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情况。

陈光中还指出,目前由于各省份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省份的城市需要中央财政补贴,省级统管后,这种政策应该坚持,以免影响偏远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