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更加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变化。
变化一: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腐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贪”。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一方面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释和完善。此外,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变化二: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点评】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明确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明确警务执法的不可侵犯性,树立警察权威。
变化三: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