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条 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

(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

(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

(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

(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

(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

(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

(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

(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

(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

(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

(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

第三百二十四条 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

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

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

(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

(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

(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

(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三百三十条 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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