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七节 中毒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

第三百四十五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四)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百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七)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八)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九)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防范飞行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专机或者重要任务飞行;

(二)飞机(直升机)执行科研试飞任务;

(三)飞机(直升机)坠落于人口密集区;

(四)飞机(直升机)与民航班机相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三百五十条 组织实施飞行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擅自更改飞行计划;

(二)严禁擅自飞离航线空域;

(三)严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

(四)严禁擅自脱离指挥岗位;

(五)严禁擅自超气象、超条件组织训练;

(六)严禁违反飞机(直升机)操纵规程;

(七)严禁无关人员搭乘飞机(直升机);

(八)严禁以飞行训练为借口擅自安排飞机(直升机)执行其他任务;

(九)严禁违章组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保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机场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航路、航线和各类空域,减少空域使用矛盾。

一切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空域管理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航空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

(二)禁止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者设施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发射装置误射航空器;

(五)加强军民航之间航空管制的协同;

(六)严格执行航空管制规定,做好飞行调配,及时解决飞行矛盾;

(七)优先保障作战、专机、重要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飞行。

第三百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飞行活动的指挥员,必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和调配方案,严密组织飞行,维护空中秩序,严格执行飞行纪律,及时正确地处置异常空情。

第三百五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航空通信、导航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加强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空通信、导航的稳定可靠。

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同航空管制人员和飞行指挥人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五条 雷达主管部门和雷达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雷达,按照管制区域或者责任区,加强对空观测,及时掌握飞行动态,实时提供空情保障。

第三百五十六条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飞行气象保障,及时准确提供天气预报、警报和实况,严格把握飞行气象条件;对擅自超气象飞行的,必须向指挥员提出制止建议。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航空兵部队,应当随时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业后天气变化情况,准确分析降雨云团的发展运动趋势;当飞机(直升机)在高山峡谷执行低空飞行任务时,必须充分预测低云大雾、强气流等局部气象瞬间变化对飞行的影响,并及时向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机务主管部门和机务保障单位,应当加强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触弹射救生装置、武器发射装置、应急抛放设备、电子信息设备等,防止误操作和损坏装备。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场务主管部门和场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场务保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改进机场周围鸟类活动防治手段,维护机场管理秩序。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组织专机飞行,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考核和优先配备机组人员;

(二)严格按照任务要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放飞、接收规定;

(四)严格落实乘载规定;

(五)严格执行起降和航路航线飞行的避让规定;

(六)严格安全检查和安全警戒;

(七)严格组织必要的试飞试航;

(八)严格并优先实施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油料、机务等保障。

第三百六十条 航空兵部队应当重视事故征候和飞行问题的调查分析,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千时率分析评价制度,把调查分析事故征候作为预防飞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后,必须查明具体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防止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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