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十一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应当遵守弹药、炸药、地雷、水雷、爆破器材、油料、燃气、特种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三百七十九条 防范爆炸事故,

应当突出下列场所、设施:

(一)武器仓库、弹药仓库;

(二)油料仓库、加油站;

(三)爆破器材仓库、防化仓库;

(四)弹药、地雷爆破器材和危险化学品销毁场所;

(五)输油管道、输气管道;

(六)压力容器及其配套设备;

(七)其他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场所、设施。

第三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三百八十一条 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三百八十二条 组织军事演习、爆破作业、炸点显示,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戒标志,防止实弹实爆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组织火炮实弹射击,各门火炮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员伤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候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百八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八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

(七)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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