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九十七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九十八条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四百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零一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四百零二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四百零三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四百零五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四百零六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授旗仪式的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四百零七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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