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四百零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四百零九条 军徽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四百一十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四百一十二条 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四百一十三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四百一十四条 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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