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方针形成的历史回顾

来源:新浪博客作者:张柔桑责任编辑:全云
2015-08-13 14:51

1986年初,海军司令部率先在全军设立了专职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聘任法律顾问的方式解决新形势下部队建设中出现的许多“没人管”的“老大难”问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行政管理(起初是为了加强海军大院的行政管理)。虽然当时在地方上,律师制度早已恢复,政府、企业聘任法律顾问已十分普遍,但在军队尚无先例。为了扶持海军出现的这一新生事物,并以此探讨和推动军队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军、依法行政,经领导批准,这年秋天,我从推进改革,推进军队法制建设的角度采写了关于海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些列报道,反映和探索加强军队法制建设的问题。这些报道在《解放军报》刊登后,在军内外引起了巨大“振动”。随后,在报社领导的支持下,我们以《解放军报》编辑部的名义,先后召开了几次座谈会,邀请首都法学家、中央政法和法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军队政法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探讨如何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形势、加强军队法制建设的问题。在对这些座谈会进行报道时,我们将军内外专家学者给推进军队法制建设所开的“处方”归纳为这样四条:一、更新观念,推进改革,积极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形势;二、建立必要的军队法制工作机构,加快军事立法步伐;三、加强军事法学理论研究,为推进军事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许多同志认为,这些舆论宣传活动,对于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军,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由此构成了我军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军队的法律工作者、法学工作者乃至有关国家机关的不少同志也积极为推进军事法制建设呼吁、建议,并利用各自的工作条件尽力影响和推动有关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军的各项决策。

依法治军起初作为一种社会主张的提出,并非没有异议和曲折。从最初提出“以法治军”、“依法治军”,就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军队不宜跟着地方走,不能随便提这种口号。我们最初在《解放军报》上使用这一提法时,也常常是小心翼翼的。领导不止一次地问我有没有权威的“出处”。当时“依法治国”、“以法治国”的提法在传媒上包括在中央媒体上常常出现,所以在一段时间里使用这一提法时并没有遇到太大的阻力。但是,1987年出现了一点问题。大概是这年的春夏之交,有关宣传部门在给总政领导的《请阅件》中提出,建议不要再使用“以法治军”的提法,并列了这样几条理由:提“以法治军”,容易让人误解把法作为治军的唯一手段,这会混淆我军的性质,引起部队的思想混乱;提“以法治军”,容易让人片面理解为“以罚治军”,从而造成滥施惩罚,损害我军光荣传统,影响官兵关系;提“以法治军”,也会让人想起“批林批孔”、“儒法斗争”,让人误解是用(先秦)“法家”的思想治军。记得这个《传阅件》被批转后,上级领导就拿着这个《传阅件》来找我,告诉我以后报纸上不要再出现“以法治军”或“依法治军”的提法。与此同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带兵等类似提法也很少用了。细细想来,那个《请阅件》的出台并不是孤立的,也未必完全是草拟者或者决定草拟者个人的意思,因为与此相应的是,“以法治国”的提法在中央媒体上也很少见到了。现在回过头来看,“以法治国”、“以法治军”的提法的确不如“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提法科学。但客观地说,禁用“以法治军”的理由的确显得牵强了一些,而由此禁用与此相关的“依法治×”等类似的提法,则更加显得过于简单化。禁用这些提法,在当时也引起了许多部队官兵的不解和不满。1987年11月,第16集团军为配合开展全民“一五”普法宣传教育,组织了一次万名官兵到农村送法的活动,我应邀前去采访,同时参加解放军军事法院在那里举行的全军军事法院的一个座谈会。会议期间,16集团军政治部宣传处的同志建议我去该集团军的高炮旅看看,说那个旅的普法工作搞的不错。来到该高炮旅后,一进大门,迎面的一堵墙上,醒目地挂着书写着八个大字的巨幅标语牌:“以法治军,用法育人”。有点惊讶地问该旅领导:“现在不让提‘以法治军’了,你们没有接到上级通知?”随后,我根据那个《请阅件》精神对他们讲了“禁用”的几条理由。令我再次感到惊讶的是,原来他们知道这个精神,知道上面不让再用“以法治军”的提法了,但该旅领导坦率且有点忿忿不平地对我说:“我们就是要讲‘以法治军’,我们不认为这有什么错。我们就是要叫响‘以法治军,用法育人’这个口号,让这个八个大字深入人心。”记得当时听了该旅领导的这番话,我感慨万千,顿生一种说不出的酸楚:走法治之路真不容易!

社会进步的潮流终究是不可逆转的。在加强法制、依法治国呼声日渐高涨的大趋势下,依法治军的部队呼声和社会主张,逐步影响着军队的决策高层。在《解放军报》集中宣传海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以此为“突破口”,邀请军内外法律专家召开一系列座谈会探讨研究加强军队法制建设问题之后,由于军队法律界的一些领导同志以及一些在领率机关工作的热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以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快军事立法步伐、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军的问题逐步引起了军委、总部领导的高度重视。据我所知,对《解放军报》有关海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系列报道,当时担任军委副秘书长德洪学智同志就作出了有关肯定性批示。《军报内参》刊登的有关建议成立军队法制工作机构的文章,也引起了军委领导同志的重视,批示有关部门予以研究。自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百万大裁军”以来,军队对编制工作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但就在这种情况下,军委和总部机关认可了海军建立法律顾问处的改革之举,之后总参还批准海军在各舰队设立法律顾问处进行改革试验,后来,总参又批准在全军师以上部队设立军事法律顾问。1988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明确其职能为: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

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成立,表明了中央军委对加快军事立法步伐、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军趋势的清醒认识。同时,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成立,为依法治军由部队官兵的呼声、由一种社会主张演变为军队决策高层所认可的治军主张、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方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组织条件、一个高素质的法制建设智囊群体和一个高效率的信息通道。军委法制局成立后,在加紧拟制军事立法工作规划、清理编纂现有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积极开展军事立法工作的同时,利用其军委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利条件,为确立依法治军的方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1988年9月,中央军委在《关于加快和深化军队改革的工作纲要》中指出:“军事法规是正规化建设的依据和标志。军队改革要与军事立法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法制建设,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要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1988年10月,在首次召开的全军立法工作研讨会上,军委领导同志在接见与会代表讲话时提出“要依法治军”,“依法治军要从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做起”。一般认为,这是建国以来军委领导同志在公开讲话中首次出现“依法治军”的提法。同年12月,中央军委在《关于1989年全军工作指示》中提出:全军工作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从严治军,依法治军,运用思想教育、法规制度、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军队的松散乱现象。据了解,这是“依法治军”第一次出现在中央军委的正式文件中,出现在“全军工作指示”中。1990年6月,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实施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条令中规定:“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正规管理。”这是“依法治军”第一次出现在我军的“共同条令”中,出现在我国基本的军事法规中。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这是依法治军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而且是出现在我国基本的军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之中。从此,依法治军不仅是我军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方针,也成为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从官兵意愿、社会主张到军委确立为军队建设的方针,从军队建设方针到确立为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法治军”从被人们普遍认识到被高层决策采纳直至被国家法律所认同,前后经历了10余年的时间。社会的进步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一种先进理念的形成和确认,同样需要一个认知过程。其实,直至今天,我们对依法治军的认知仍然没有彻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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