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方针形成的历史回顾

来源:新浪博客作者:张柔桑责任编辑:全云
2015-08-13 14:51

我个人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依法治军”的口号至今,依法治军的实践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80年代中期到1988年军委领导讲话提出依法治军之前,这一时期是从社会主张到军队领率机关决策的过渡期。这一时期有这样几个主要特点:

属于提出“依法治军”的“造势”阶段,处于一种“启蒙”阶段和“宣言”阶段。如同“一五”普法是对中国公民的一次法制启蒙教育一样,在“一五”普法中形成的依法治军的呼声及其实践活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治理念在军队的传播。对于广大官兵来说,大家不仅认识到了法律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也认识到了法律对于加强部队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各级部队来说,他们看到了依法治军可能产生的治军效果和带兵效能;对于军队法律工作者来说,大家希望通过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军进程,以更好地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这一时期的依法治军基本上是一种自发性的群众性的活动。尽管有些部队在开展依法治军、依法管理、依法治训、依法带兵等活动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明确要求甚至有一定的规范,但从总体上说,从全军范围来看,依法治军的实践活动依然是一种自发的、群众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全军统一的要求,基本上没有全军性的政策指导或制度规范。

也由于其自发性、群众性,因而对依法治军的探索十分活跃,而且比较具有创造性。1985年秋天,中央决定自1986年到1990年在全国开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之后,经军委批准,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军开展“一五”普法教育。因为这样的环境,依法治军逐步成为部队在开展“一五”普法中的一种共识,成为部队联系实际开展普法教育、以普法促进部队建设的一种基本方式,结合普法教育开展依法治军、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带兵等,成为许多部队开展普法教育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军事法制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理论准备尚显不足,依法治军所需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较为欠缺。这一时期由于军事立法还不完备,军事法学学科正在酝酿和萌芽阶段,因而尚不具有完整的依法治军理论,少量的关于“以法治军”、“依法治军”的著述,也基本上是对“以法治国”、“依法治国”著述的简单移植,或属于对依法治军实践活动的感受和体会。

第二个时期,从军委领导同志在公开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军”到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将“依法治军”予以规定。这是依法治军由官兵意愿、社会主张变为治军方针,并且使依法治军使从政策化到法律化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

由于军委领导对依法治军的认可,尤其是在军委将依法治军作为加强新形势下军队建设的一项方针乃至重要方针之后,依法治军的主张有了“权威性”的地位。人们消除了思想顾虑,有了“尚方宝剑”,这使得依法治军思想的传播、实践活动的开展,都变得更加理直气壮,更为积极活跃,也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军事立法步伐的加快,逐步解决了依法治军“硬件”不足的问题。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后,抓紧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经军委批准由军委主席江泽民发布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建立并实施了拟制军事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度。通过开展军事法律的立法协调和辅助工作,开展军事法规的拟制和军事法规规章立法指导和审查工作,开展清理、编纂和出版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军事法规规章的工作,解决了依法治军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从而为依法治军提供了必要的“硬件设施”。

军队律师制度的建立,也为依法治军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继海军80年代中后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改革试验、总参批准在师以上部队军事行政机关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之后,1989年,中央军委一号文件规定,军以上单位可建立法律顾问处,师、团一级部队可建立法律咨询站、连队可设立法咨询员。1992 年,在总结80年代中后期以来部队建立法律顾问、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和部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军委批准由总政治部归口管理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并在总政治部办公厅设立了我军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局(对外称总政治部司法局)。与此同时,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设立了司法秘书,并在政治机关设立了司法办公室,管理部队的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此后,军队律师制度正式建立,并与国家律师制度接轨,基层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也与国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接轨。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化和规范化,为依法治军的深入开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对依法治军的组织指导明显加强。为了贯彻落实军委提出的依法治军方针,许多部队结合“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教育以及部队的各项建设,采用不同形式开展了旨在贯彻依法治军的各种依法治理活动,军队政法部门也结合发挥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军委依法治军方针做了许多宣传普及、帮助指导等工作。尤其是作为“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军委法制局和作为全军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总政司法局成立后,他们通过为军委首长和领率机关提供有关咨询意见、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培训部队法制工作和基层法律骨干、到部队开展有关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军事法制理论研究等形式,为指导部队贯彻落实军委依法治军方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军的实践活动逐步渗透到部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由于军事立法的逐步完善,持续开展的全民、全军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深入人心,全军部队的依法治军活动呈现出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全面的态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带兵、依法治训、依法施教、依法理财、依法管后勤、依法管装等涉及军事行政管理、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依法治理,丰富了依法治军的内容,为深入探索依法治军积累了许多经验。

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得到重视和加强。1990年初,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团体――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会宣告成立;1991年底,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发起成立并主管的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也随之成立。这两个军事法学团体都先后召开过关于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的专题研讨会或学术年会,来自军内外的法学家、法律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依法治军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产生了不少成果。与此同时,军队政法机关在各自组织的许多业务研讨会上,也关注到了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许多部队也通过普法教育经验交流、有关业务工作研讨等,对开展依法治军活动进行了工作交流。

第三个时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发布实施至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这一时期是依法治军的发展平台期,也是对依法治军理性认识的升华阶段。其特征主要有这样几点:

由于依法治军的方针已经确立,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已经确立,依法治军的基本框架、基本的工作模式和基本经验已经形成,从实践层面来看,依法治军基本处于一种平稳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力求“出新”、“轰轰烈烈”的追求创造性的活动相对归于平静,扎扎实实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法规制度,用法规制度指导部队建设成为依法治军的基本方式,也使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更加趋向于务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为依法治军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动力。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科学理论和历史任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飞跃。面对这一飞越,军队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重新审视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下认真思考依法治军的重要意义和新的路径。这一方略的提出,也再次激活了部队的依法治军实践,许多部队的依法治军又出现了新的热潮。

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开展,为深入开展依法治军提出了新的任务。90年代初上半期,军委制定了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在战略指导上实行重大调整,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由应付一般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转到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来,并由此明确了我军军事斗争准备的目标和任务。90年代末,针对日趋激烈的国际斗争形势,军委要求全军进一步强化“打赢”意识,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这种形势为军事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军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发展契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中的法律准备,成为军队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重大课题,几乎所有的军队法律机构都开展了这方面的专题研究或工作调研,并结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为依法治军服务。各级部队也结合军事斗争准备工作,加大对军事斗争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准备预案,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改进军事训练和相关工作。

“两个重大课题”和“两个提供”的提出,全军政治工作会议谈论形成的《决定》的制定颁布,使依法治军在政治工作领域有了一定突破。90年代末,军委江泽民主席提出,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是新形势下军队建设的两个重大课题,同时提出:“为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是“新时期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使命”。这一“使命”的提出,为依法治军进入政治工作领域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军事法制建设如何为实现“两个提供”服务成为一个新的“热点”。1999年7月,旨在研究如何实现“新时期军队思想政治建设使命”的全军政治工作会议,讨论形成了《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有关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在第八部分专门阐述了“发挥法规制度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的问题,强调要贯彻依法治军方针,依靠法规制度的调节、规范和强制作用,提高思想政治建设的质量和效果,并就如何发挥法规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这些意见和要求突破了以往的一些传统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政治工作领域如何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决定》颁布实施后,也的确对政治工作的法制化、对在政治工作中体现法治思想以及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坚持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等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军队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重心的调整,为部队深入开展依法治军提供了更好的人才支持。1999年,军委、总部批准在集团军军、师两级部队配备专职律师,与此同时,总政司法局调整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尤其是军队律师工作重心,要求军队律师在做好上级交办的代理诉讼、处理案件纠纷的工作的同时,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向参与相关决策、为首长和机关充当法律参谋上来。许多军队律师积极参与部队的训练、管理、教育等中心工作,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律师积极参与军事演练,探索处理军事演练等军事行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这些工作都直接服务于依法治军,拓展了依法治军的实际领域,也提高了依法治军的质量。

全国范围内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对依法治军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对各级带兵人的法治观念的确立和矫正产生了很大影响。90年代后半期,河南省汤阴县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经验诞生并在全国被推广后,至今仍在广泛开展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在客观上产生了对依法治军的促进效果。这一本来是要促使地方政府和地方政法机关重视对国防利益和军人权益给与特殊保护的“维权”浪潮,在席卷全国各地的同时,也在军营掀起了一场唤醒权利的冲击波。在不断深入开展的维权工作中,济南、北京、南京等军区,都先后单独或与地方政府联合制定了有关维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一些由军队大单位单独制定的维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军区的此类规定,就依法重申和细化了士兵的法定权利,并对各级带兵人如何依法保护士兵权利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促进了基层部队的依法治军、依法管理教育、依法带兵,更重要的是,它带来了基层官兵法治观念和法律行为的重大转变,使各级带兵人从权力主体回归到权利义务主体,使士兵的法律理念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义务相统一,其合法权利不断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士兵的依法治军主体意识被充分认识。

以武装冲突法为重点的国际法知识的普及,丰富了依法治军的内容,开阔了开展依法治军活动的视野。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的“一五”普法中,一些人曾提出过将有关国际法知识主要是武装冲突法列入普法内容的问题,有的部队也作了一些尝试,从90年代初期起,我军也开始了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合作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培训工作,以及与国际军事法学界开展了相关的学术交流,但是,以武装冲突法为重点的国际法知识在我军的广泛传播和普及,则是近几年的事。在抓紧开展军事斗争准备中,许多部队尤其是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军队法律机构特别是军队律师机构,普遍开展或加强了以武装冲突法为重点的国际法知识的传播普及工作,并将此作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中的法律准备的一项重要工作。国际法知识在部队的普及和教育,不仅使各级指挥员和广大官兵认识到了在未来战争中运用法律武器的重要性,也使大家认识到了依法治军不仅要有国内法、军事法的知识,还要学会运用国际法的有关知识。

我之所以把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依法治军划为三个阶段来研究,并且将第三个阶段截止于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这就是说,我认为,党的十六大之后,依法治军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文本写于2003年5月,是应邀为宋新立著《依法治军论》所作之长序中的第一部分,后未全文发表,现发布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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