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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责任编辑:毛志文2014-01-16 17:11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宫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30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35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40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45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50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55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63岁,正职65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45岁和50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0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5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3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0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5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58岁和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