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中国国防生>>政策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责任编辑:毛志文2014-01-16 17:11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0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5岁。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3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3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10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4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5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5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4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5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25年和30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