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有着怎样的变迁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王雪振责任编辑:黄杨海
2016-03-03 09:33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选举经验的不断积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渐提上日程。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案,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法律为人大代表选举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选举法》中,不仅明确了军队代表要进行选举,还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对于军队代表究竟如何选,《选举法》的表述是“选举办法另定之”。

6个月后,也就是1953年8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在经过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制定了《军队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这也是我军第一个关于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

《选举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分民族、性别、社会出身、本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由下而上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1953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刊发题为《解放军各部队基层选举大部结束》的消息。通过这则消息可以看到,解放军基层部队选举在当年12月份就已经结束,代表中既有干部也有普通战士,其中英雄模范人物数量比重很大。

最终,在1954年8月,解放军选出了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60名代表。这也标志着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正式建立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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