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各项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军队代表选举制度也顺势而动,在1981年修订完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这次修订是在1953年的《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变化:一是结合部队实际,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的办法;二是明确规定,“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一倍”,这种差额选举的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三是增加了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方面的规定。
《选举办法》经过此次修订后,一直沿用了15年之久。1996年,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总政治部又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
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第二次修改,适应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和部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实际,对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的范围、组织、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等多个方面,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以往,军队人大代表在选举中实施的是“隔级选举”,但主要是基于减少选举层次、减轻工作量的考虑,但实践中,很难明确哪一级该选,哪一级不该选,无形中增加了工作的难度。这次修改中,“隔级选举”改为“逐级选举”,使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规范,民主性和广泛性也体现得更为充分。
2010年,《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五次修订。紧跟着,解放军便依据《选举法》对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展开了最新修改工作。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
在这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主要包括:明确任期,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明确全方位实行差额选举,即“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强调预选和公示机制。这使得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继续推动军人和军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起到了十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