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标项目,为何弊案多发?
近年来,国企招标项目违反法规事件时有发生。如在安徽,一家民企福建信通公司向有关部门支付了上亿元“买标费”,以此获得一段高铁工程的隧道施工资格;在武汉,一次地铁广告招标,有关负责人为一家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评标专家,并且干涉评委评分,以至于出价7亿多元的公司中标,出价10亿多元的公司落败。
对此,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分析认为,国企招标项目弊案频发,一方面说明某些投标企业竞争力不强,若按市场规则竞争必定落败,为了限制竞争和保护落后,一些单位只好在招标过程中设置障碍,将有竞争力企业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的“靠山”是政府,拥有行政垄断的条件,加上监管不到位,违法者难以追究,导致民营企业不敢公开揭露其违法行为。
记者曾就此项目致电招标公告中的云南省招标办监督电话,试图反映这一问题,但工作人员表示,举报人必须是招投标利害关系人,且要实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是不受理的。
许女士告诉记者,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她们对招投标中的乱象敢怒而不敢言;“中纪委设立的举报网站,都可以将媒体报道作为调查线索,为什么向招标单位反映问题还要求是利害关系人?”许女士说。
业内人士认为,从“内定中标人”到签订“承诺书”以及“邀请招标”,皆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发标单位在深入开展反“四风”和反腐败形势下,竟然顶风作案,可谓肆无忌惮,亟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整治。